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投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综合类奖学金以及社会类奖学金等。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津贴、博士津贴、困难补助金等。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拥有我校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分别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和培养单位自筹经费、导师科研经费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专项经费等。
第六条 所有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应遵照相关文件管理规定执行。具体评选方案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二章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名额指标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指标为准。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
用于奖励支持博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博士津贴三部分,标准参照表一,奖励等级实行年度动态评审,一等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仅面向二、三年级博士生。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可享受奖学金人数,分配各培养单位奖助学金总额度。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各等级获奖比例,超出额度部分需自筹补充经费。
表一: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
等级 | 覆盖面 | 国家助学金 | 学业奖学金 | 博士津贴 | 总金额 |
一等 | 5%(新生0%) | 1.2万元 /年 | 1.8万元 /年 | 3万元/年 | 6万元 /年 |
二等 | 25%(新生30%) | 1.8万元 /年 | 1.6万元 /年 | 4.6万元 /年 | |
三等 | 70% | 1万元 /年 | 1.2万元 /年 | 3.4万元 /年 | |
备注 | 按月发放 | 按年发放 | 按月发放 |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
用于奖励支持硕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两部分,标准参照表二,奖励等级实行年度动态评审。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可享受奖学金人数,分配各培养单位奖助学金总额度。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各等级获奖比例,超出额度部分需自筹补充经费。
表二: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
等级 | 覆盖面 | 国家助学金 | 学业奖学金 | 总金额 |
一等 | 10% | 0.6万元 /年 | 1.2万元/年 | 1.8万元/年 |
二等 | 60% | 0.6万元/年 | 1.2万元/年 | |
三等 | 30% | 0.2万元/年 | 0.8万元/年 | |
备注 | 按月发放 | 按年发放 |
第十条 综合类奖学金
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全面发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应届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人数的3%评定,额度为1500元。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校及学院研究生会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奖励标准为一等1500元、二等800元、三等400元。
第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
由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我校设立,根据设立单位(个人)意愿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每生每年可申请获得不超过2项社会奖学金,倾向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
研究生作为“助研”参与导师科研项目(课题),导师应该根据工作量和成效,从项目(课题)经费中,按月发放“助研”津贴。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管、助教”津贴
学校安排一定的经费并设立相关岗位,主要聘请经济困难的研究生从事管理、教学辅助工作。硕士生时薪标准参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博士生时薪标准为硕士生的1.25倍。
第三章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设立专项经费卡,实行专款专用,资金必须直接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我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奖助金的评审、发放、管理等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的奖助学金分配,综合考虑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生源质量及培养质量,适当向基础学科、亟需学科和教育部学科评估中的优势学科倾斜。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及其等级、覆盖面、奖励额度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校内各培养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成立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金的评审细则制定及具体评审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筹经费,用于自行设置奖助学金项目或提高本单位一、二等级奖励学生比例。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实行,2014级及以后的研究生,奖助金体系按本办法执行。
2013级及以前的研究生,按新政策享受国家助学金,其他奖助金办法按学校规定执行。
港澳台侨、海外华人及留学生,奖助金项目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